一、建设工程涉及险种的法律属性
建设工程涉及险种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工程质量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机动车辆险等。在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这些险种的法律属性。
根据标的性质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姊妹险种,都是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如果附加第三者责任的话,则成为集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于一体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工程质量责任险属于承担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缺陷维修责任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伤害保险。设计、监理职业责任险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险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所以也属于融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为一体的综合性财产保险。
根据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是按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而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采取自愿方式建立的保险关系。在建设工程中,什么险种应该实行强制保险,什么险种又应该实行自愿保险?借鉴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遵循我国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强制实行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工程质量责任险。在所有建设工程中强制实行人身意外伤害险。除此之外,可以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没有必要全部列入法律强制保险的范畴。
二、建设工程保险与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