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保险费由雇主负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雇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保险人将向雇员支付医疗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工资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
在欧美国家,最初的雇主责任法完全建立在雇主过失原则的基础上,要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证明雇主确有过失,受到伤害的雇员获得赔偿的条件比较苛刻。伴随工业革命的发展进程,雇主过失原则逐渐被劳工赔偿原则所取代。建立在劳工赔偿原则基础上的雇主责任保险,不论雇主有无过失,都要对雇员所遭受的工伤承担绝对责任。劳工赔偿费用可计入生产成本,受到伤害的雇员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还专门制订了劳工赔偿法,强制实行了劳工赔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付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予以给付的保险,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其次,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以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以由雇员、个体生产者或自由职业者为自己投保。第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雇员规定月数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