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保险。在国际上,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由于设计错误、工作疏忽、监督失误等原因给业主或者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进行赔偿。职业责任保险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其他的法律责任则不予承保。
伴随我国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设计和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日益加重,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从理论上讲,设计、监理单位对于自身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向业主或第三者作出全额赔偿。但由于设计、监理收费偏低,经济实力有限,设计、监理单位往往难以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建立设计、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于设计、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作出保障,已经成为防范职业责任风险,解决日趋增多的设计、监理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推行设计、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源于《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设计、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73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