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中进一步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实行的是终身保修制度。这一规定是在政府根治建设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频繁发生的背景下提出的,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坚定决心。但从另一角度分析,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这么长的保修期限,很难保证承包商一直存在。即使承包商一直存在,终身承担维修费用,承包商也将不堪重负。终身保修制度暴露出过于理想化、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得以真正落实,可以借鉴国际上开展十年责任险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这是一条现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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