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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给付的思辨
发布时间:08-07-08 09:30:28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进入新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其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劳动者因工 
   工伤亡依然施行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两种给付制度并存的原则。用人单位汽车肇事伤害其劳动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得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违章行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该责任限额的部分酌情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其用人单位的汽车肇事伤害与遭受第三人的汽车肇事伤害本无质的差异,亦在该规定之列,同样应当获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以及超过该责任限额部分的用人单位承担的酌情赔偿。但是,受害人在该保险关系中作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没有径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之权,只能通过肇事车辆方、被保险人即用人单位支付损害赔偿而间接取得。对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则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取民事赔偿的法定权益拒之司法保护以外,实际是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关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规定,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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