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质安协 [2007]13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常务理事单位(市、州质监站)及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促进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对原《湖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湖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湖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意见》(国经贸〔
1997
〕
147
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
订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我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广大建设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创新和持续改进活动,推动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自觉、扎实、健康、有效地开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凡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人的素质为目的组织起来,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可统称为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
QC
小组)。
第四条
湖北省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负责管理。
本协会各市、州常务理事单位(市、州质监站)负责本地区和本行业
QC
小组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QC
小组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各常务理事及会员单位应重视
QC
小组活动的管理,把开展群众性的
QC
活动列入议程,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做好教育、组织发动和推进工作,并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QC
小组具有明显的自主性、广泛的群众性、高度的民主性和严密的科学性。开展
QC
小组活动,应与企业的方针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活动相结合。
第七条
组建
QC
小组,应遵循“自愿参加、上下结合、实事求是、灵活多样”的基本原则。为便于自主开展活动,小组人数一般以
3
—
10
人为宜。
第八条
QC
小组活动课题要体现“小、实、活、新”的特点,一般分为“问题解决型”课题和“创新型”课题。“问题解决型”课题包括“现场型”、“攻关型”、“管理型”和“服务型”等四种类型。“创新型”课题是组织在生产经营中,为追求卓越、创造新产品、提供新服务、研究新工艺方法等选择的课题。应鼓励倡导开展“创新型”课题小组活动。
第九条
QC
小组活动,要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采用
PDCA
循环程序、方法开展活动;要有真实活动数据和记录,反映活动全过程的内容,并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作为及时总结活动成果和活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QC
小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编号和管理。每年或在一次课题完成后应重新注册;停止活动持续半年以上应予以注销。
QC
小组注册登记表参照
(
附表五
)
。
第十一条
切实搞好
QC
小组活动的培训教育工作。要结合新一轮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普及教育和
ISO9000
族标准的宣贯,制订培训教育计划,对小组长、活动骨干和成员不断进行分层次的深化教育。培训教育考核成绩存入职工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加强
QC
小组活动的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各常务理事(市、州质监站)和会员单位可组织多种形式的
QC
小组活动成果评选表彰活动,总结交流
QC
小组活动的先进经验,宣传和推广优秀成果。有条件的,还可进行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三章
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的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
省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还可评选表彰省工程建设质量信得过班组、省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优秀推进者和卓越领导者等。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
QC
成果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办法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的评审标准,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选范围及申报程序
评选范围: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协会会员及有关单位,均可参加省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的评选活动。
申报程序:各单位拟参加
QC
小组活动成果评选的成果,向本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市、州质监站)申报,本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市、州质监站)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及资料要求:
申报条件:
1
、
QC
小组按规定组建和注册登记。
2
、必须是上年或当年的成果。
3
、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先进管理办法,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难点(或质量、管理的通病)以及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服务项目、新业务、新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推广应用价值,并在本地区、本行业评比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成果。
要优先推荐以现场人员为主体,并具有“小、实、新、活”特点的
QC
成果。
资料要求:年度全省工程建设优秀
QC
成果申报表(附表一)、省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成果现场评审表(附表二)各一份;成果资料一式八份(附光盘或软盘),按(附件一)要求整理成册;成果制作成幻灯片(软盘或光盘)一份。
申报时间:每年
2
月
25
日至
3
月
25
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发布评审时间为
4
月中旬。
第十七条
评审要求及方式
QC
小组活动成果评审分为现场评审和发布评审两部分。
一、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的目的是考察
QC
小组活动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包括小组现场全过程活动记录、凭证、活动程序、活动实效、成果的巩固情况等。现场评审由
QC
小组所在一级单位按(附表二)评审标准考核评分完成。
2.各常务理事单位(市、州质监站)应对所推荐参加评优活动成果的现场评审负责。未进行现场评审或评审意见与实际不符的,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3
、企业对
QC
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应以现场评审为主,发表评审为辅。
QC
小组活动成果的总成绩,现场评审占成果总分的
60
%,发表评审占总分的
40%
。评审组人员不应少于
5
名,且须有
1
名以上获得全国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或中质协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并在相应的评审表上签字。
4
、协会对
QC
成果的评审,以发表评审为主,现场评审为辅,总成绩的比例分配可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成果发表评审
1.省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的发表评审,通过召开年度全省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成果交流会的形式进行。由本协会统一组织评审组按(附表三)、(附表四)的评审标准评价。
2.成果发表评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按专业分别进行。
3.成果资料在发表评审前
10
天内提交评委手中。
4.在发表会上利用多媒体投影仪发表。由该
QC
小组成员发表,时间
15
分钟。
第十八条
省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组织按第四章规定组成。
第四章
评委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评选(审)制度,保证评选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地开展此项活动,根据中建协质量管理分会关于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建立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评选评委库。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评委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指由从事各类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全国
QC
小组活动成果诊断师资格人员组成的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对
QC
小组活动成果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评委库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省建设厅及中建协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2
、负责评委库及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负责评委库评委的资格审查,并统一办理评委库评委证书;
4
、负责从评委库中抽选或挑选评委;
5
、对评委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
6
、负责对评委库评委知识更新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评委库评委的组成按自愿的原则,填写评审委员委(评委库)候选评委推荐表(附表六),由所在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本协会推荐,经本协会按申报条件审定合格后入库。同时颁发《湖北省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评委库评委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评委库的评委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
5
年以上的质量管理及
QC
小组活动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效的全国(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成果诊断师资格证书。
2
、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的特点。
3
、务实、正直、踏实严谨、客观公正。
4
、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归纳能力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在发表评审前应成立评审组织即评审小组,评审组织由评委库中被抽中的评委组成。
第二十五条
从评委库中被抽中的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另行抽选产生。评审小组成员由七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五名。
第二十六条
评委的职责:
1
、认真执行省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
、参加评审按时,在本协会的管理下完成评审工作。
3
、根据评选办法对评审的内容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评分权,不受任何干预。
4
、有义务对评审办法、制度等向本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5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进行评定。
6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评委库评委有申请(经本协会同意)自愿退出评委库的权利;因评委不负责任或对评审工作难以胜任,本协会有免去评委资格的权利,并收回颁发的评委库评委证书。
第二十八条
评委库成员应建立有关档案管理,实行评委证书年检制,年检不合格者,取消评委资格,收回评委证书。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成果评审的得分结果,以得分高低确定
QC
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获奖成果授予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三十条
获得
QC
成果奖的小组成员颁发同等级的成果奖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获奖的
QC
小组活动成果,应计入该小组成员的个人技术档案。同时应根据获奖等级,结合企业的实际,按国经贸〔
1997
〕
147
号《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对该小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在开展
QC
小组活动中组织工作较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分别授予“湖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组织奖或优秀企业、质量信得过班组、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
QC
活动成果奖,将作为评定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评选省优质工程“楚天杯”奖时给予适当的加分。
第三十四条
按成果评审的得分高低,向中建协质量管理分会推荐参加全国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的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