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安监发[2007]8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5年7月1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以来,我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和配电箱、开关箱的生产厂家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中的有关条文,在2006年建设部、省建设厅对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中,对临时用电提出了整改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规范》,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中有关条文,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安全,近期我站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技术人员,对《规范》中的有关条文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还征求了《规范》主要起草人的意见,编写了《关于贯彻<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说明》,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规范》第八章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规定,全市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按《规范》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持有国家“3C”认证的厂家生产的符合《规范》的配电箱、开关箱。
二、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及临时用电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电工巡查维修记录,严禁非电工操作。
四、施工企业现有不符合《规范》的配电箱、开关箱可以经过具有国家“3C”认证的生产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