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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08-04-15 15:44:40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引导性培训,并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和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机构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做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民工生产安全和疾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将农民工随带子女免疫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就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农民工子女在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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