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市逐步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的地区和时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