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07-04-03 13:41:25阅读次数: 编辑: 林佳树 来源: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转产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建筑安全网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广告投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