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快源头治本、政策治本。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了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各部门、各地区积极贯彻实施。2006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37份,在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伤责任保险、农民工技能培训、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中央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山东省政府制定出台了36条治本措施,实施了“百万职工安全培训工程”。广东省运用“减、退、扶、培”系列政策,从煤炭行业平稳退出。贵州贵阳、湖南娄底等地政府筹措资金,支持煤矿关闭工作。广东深圳、安徽合肥等地设立了安全生产基金,专项用于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科技推广。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区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发生事故,做出了严厉的经济处罚规定。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体制。到2006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和92%的县,已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9个省市、156个市地和1197个县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福建省拨出600名行政编制,组建了安全生产执法总队(省)、支队(市地)和大队(县)。安徽亳州在两个试点县的一些乡镇成立了安全监管所,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所长。辽宁省建立健全了煤炭工业管理机构,赋予人权、财权和经营考核等职责,加强了煤炭行业管理。
应急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国有17个省(区、市)建立了专门机构。编制发布了9个专项应急预案和22个部门预案。召开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和预案编制现场会,中石化扬子公司、广东核电公司等中央企业建立了较完善的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国家和各部门、各地应急救援机构全力组织了重特大矿难、海难、火灾等事故的抢险救援。2006年救援矿山事故2614起,1255人经抢救生还;海上搜救1620次,成功救助167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