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查处事故、追究责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高法、高检即将对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司法解释。国务院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报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了多个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制定修订了64部规程标准。黑龙江、辽宁、安徽、浙江、湖北、广西、四川、贵州、甘肃9省区颁布了《安全生产条例》,全国实施这一条例的省份增加到21个。
对一个时期来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查处。2006年国务院调查组查结特别重大事故11起,处理28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6人(行政撤职45人)。各地按照职责权限查处了一批重特大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了查处结果。中纪委、高检院、高法院、监察部、司法部和安监总局,对10省市近两年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在各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支持配合下,“清纠”非法入股煤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国共有5356人登记,入股资金7.55亿元,已撤资7.09亿元。
回顾总结2006年工作,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第一,必须自觉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确立,为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绩业绩考核,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任务,更加凸现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推动安全发展,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环境,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使命,提高认识、凝聚共识,把握规律、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