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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春明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07-02-05 17:20:15阅读次数: 编辑: 牧云放月 来源:本站

(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是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十二项治本之策之一,也是政府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今年,我部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确保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并做好后续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概念、基本原则、计取标准、支付和使用方法以及监督管理,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职责,还对有关主体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对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产生重要作用。该规定正式印发后,各地要制定宣传贯彻计划,确保规定精神传达落实到每个相关责任主体,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除上述有关安全生产费用工作外,今年还要积极推进“两个保险”,一是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在建筑领域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强化该项保险为企业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和防范事故风险的作用。我部今年要继续与中国保监会沟通出台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各地区也要积极探索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云南省建设厅已经和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联合出台了有关意见,大家可以在工作中参考。
(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力手段。以事后的处罚为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具有依据充分、处理及时、比较灵活和效果明显的优势,既能够保证处罚的时效性,又能起到对企业的惩戒作用,因此希望各地能够用好用足这一手段。今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面就是一项中心任务,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规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动态监管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行政处罚要与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相联系,即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发生事故与否则作为判断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二是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分离,即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发现降低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而不必等到事故结案完毕再决定是否实施处罚;三是要充分发挥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因为企业发生事故都是在项目,而项目又分布在一个个的基层地区,因此必须依靠基层主管部门,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有关情况。北京市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的原则,探索实行了网格化管理模式,有效分解落实了责任,提高了监管绩效。我们认为,只有坚持上述三个原则,才能充分体现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独立性和较好的发挥其作用。本次会议上将要对即将出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规定》进行介绍,我在这里就不再多加阐述了。希望大家对这个规定尤其是其中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建设性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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