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辽宁、江苏、湖北、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其中山西上升达140%、吉林上升达44.4%、内蒙上升达27.8%、湖南上升达21.4%。全国有20个地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其中,河北、江苏各发生4起,北京、黑龙江、山东、贵州各发生3起,辽宁、河南、广东、四川、云南各发生2起,山西、内蒙古、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重庆各发生1起。
当前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一方面说明各地的同志们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反映出建筑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监管能力与日益增大的工程建设规模不相适应,监管效能出现层层衰减问题。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9.10”重大事故,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复工,而监管部门却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最终酿成事故。二是建筑市场环境亟待规范,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依然比较普遍,据2006年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初稿)显示,在882起事故中,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建设程序的占53.89%。如江苏省溧阳市“8.24”重大事故,事故所涉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违规工程。三是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混乱、投入不足,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低下。如大连“5.19”重大事故,事故所涉工程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未给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是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五是一些工程监理单位对自身应负的安全职责不清,不熟悉相关法规标准,未起到应有安全监理作用。如云南文山“3.17”重大事故,事故所涉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制止施工企业停止使用未经验收和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不力的责任。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切实予以解决,各地尤其是事故多发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