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规范事故查处工作。
事故查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严肃处理,对企业和个人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但目前各地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一是事故处理期限过长,个别事故甚至有的超过六个月仍未结案,或者事故结案后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观部门未及时上报事故结案材料,影响了事故处理的及时有效性。当然,这里也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的问题。一些事故牵头部门在事故结案后,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情况不了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工作滞后;二是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不规范。一些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过程描述不清;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不透,甚至出现错误的分析;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确。有的只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在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建议时只字不提;三是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尺度不一。一些地区对外地企业处罚非常严,对本地企业处罚很轻;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仅仅罚款了事,对企业资质不提出任何处理意见,这对于企业来说无关痛痒,起不到事故查处的作用;还有,不同事故提出的处理建议差别较大。如去年,某地方对两起事故项目总监提出的处罚建议就截然不同。对发生死亡3人事故的项目总监提出了吊销资格证书,一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对发生死亡1人的项目总监提出了吊销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等等,此类问题严重影响了事故处罚的公正性。四是存在越级处理的问题。个别地区处理事故时,不按照相关职责办事,越权对特一级企业和甲级监理企业以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