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生产的主要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需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3)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省一级(含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跨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还需凭已取得的许可资格,到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装手续,报装批复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