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的特点是:权力优先性、应急处置性、程序特殊性、社会配合性、救济有限性等。
笔者以为,目前国际上综合减灾立法在整个城市应急法制中的地位对中国的启示在于: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法律机制,我国综合性应急法制建设要抓住两大层面,它们之间是配合关系,是并列关系,不可混同:一是2004年全国人大已修改的宪法及正编制中的《紧急状态法》等;二是国家《综合减灾基本法》、《救灾法》、《城市防灾法》等综合的大法,在其基础上再理顺与之相配合的各单一灾种的法律体系。
其五,综合减灾管理评估。综合减灾管理是一个体系,其实践过程、经验和教训要通过管理评估方可做到。综合减灾管理的风险评价不是目的,而是提高防范风险的手段。按照现有国内外通行的评估技术与方法,无论是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还是专项安全评价都要体现综合减灾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全过程与全方位安全控制。城市综合减灾管理评估在于查找、分析城市防灾系统及环节中存在的危险、隐患因素及管理缺陷,从而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对策措施,并达到尽可能低的安全投入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本研究从两方面展开了对综合减灾管理评估的探索:
首先,确定城市综合减灾评价指标。如从城市事故灾害源入手研究在灾害中的重特大事件的评价指标。如事故灾害易发性指标、事故灾害导致损失程度指标、事故灾害后果影响范围指标等;在研究城市综合减灾的安全投入上至少要关注:反映安全工程项目投入的指标、反映城市防灾防护的投入指标、反映应急救援投入的指标、反映城市安全文化建设教育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