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如提高或降低装饰标准,用途发生变化,清减预算。
(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有误,因对设计图的修改而引起的变更。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也应对合同进行修改。
(4)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较大的出入,引起的变更。
(5)由于采用了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和施工方案,从而提高社会生产率及工程质量。
(6)政府部门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
合同变更有可能给工程带来困难,引起施工企业额外的损失,但应注意的是,合同变更并非一定引起索赔的发生。
2.施工索赔的证据
索赔证据是索赔文件的主要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充分或不真实,索赔是不可能成立的。索赔的证据产生于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资料、工程资料及合同当事人双方信息的沟通资料等。在施工中,如果管理完善,发生索赔事件时,证据很容易收集,如果项目管理混乱,信息流通不畅,文档散杂零乱、不成系统或对合同事件的发生未记录,待索赔发生时再收集证据,则会因浪费许多时间而丧失索赔机会,甚至为对方索赔或反索赔提供机会。
2.1 索赔
(1)索赔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合同的实际实施中产生,要完全反映实际情况,经得住对方推敲。由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有关资料,因此都有内容相同的证据。如使用不真实的证据或抱侥幸心理捏造证据,是违反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