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索赔证据必须具有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业主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样会拖延索赔的解决,损害承包商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3)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证明能力。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均无效;合同变更协议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决议,一切商议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业主的工程师签署认可;索赔证据必须具备及时性。
2.2 索赔的资料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它各种签约,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施工进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施工人员计划表和日报表。
(4)施工备忘录和有关会议记录以及定期与发包方代表的谈话资料。
(5)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场、使用状况。
(6)工程检查、试验报告。
(7)工程照片、来往有关信件。
(8)各项付款单据和工资薪金单据。
(9)气象资料。
(10)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或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11)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3.施工索赔的程序
3.1 意向通知
当承包商发现索赔或意识到潜在的索赔机会后,应立即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业主或其代表。它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