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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几点困惑
发布时间:08-09-04 09:12:01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已经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不少建筑企业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困惑。如何真正贯彻好新法、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呢?笔者结合目前江苏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困惑一:如何让企业与农民工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就劳动合同的订立,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该说,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与改制前职工(包括新引进的大中专生和其他人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在具备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只是根据《建筑法》规定的谁用工谁负责精神,把大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推到分包企业身上。由于缺少稳定性和长期性,分包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在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十分随意,因此一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源头在于没有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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