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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07-02-26 09:53:37阅读次数: 编辑: 林佳树 来源: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确保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指导、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由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度,采取企业自我评价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检查复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照《评价标准》对上年度的安全生产进行自我评价。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评价后,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评价情况和结论报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申请表;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资料;
6、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资格证书;
8、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材料;
9、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
10、 各类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证明资料;
11、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自我评价的结论和前款规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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