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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06-12-14 14:47:09阅读次数: 编辑: 林佳树 来源:

  (六)身份证复印件。

  四、复查程序

  (一)由项目经理本人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附件1);

  (二)企业的经营、质量、安全等部门对《复查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汇总表》(附件4)汇总(电子版)后,连同复查材料报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经初审合格的,报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审查;

    (四)12月25日前,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驻外建管处,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材料及审查结果(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复查,将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审查结果(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审定并加盖印章。盖章时间另行通知。(所有表格的电子版要求统一用Excel制作,字体要求用10号仿宋体,日期统一用“0000-00-00”格式)

  五、复查结论及要求

    复查结论分合格、不在岗、不合格。

    (一)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死亡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多头聘用、跨项目或越级管理,或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行为的,或有不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三)项目经理在考核期内未担任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管理工程施工的,为不在岗;连续两次不在岗的,资质审批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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