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救授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事故救援结束,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事故性质进行确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最后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清楚、准确、客观、全面,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三)、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