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适合各种因地震或与地震有关的事件引发紧急情况的应急工作。
(五)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川府发〔1995〕86号)同时作废。(中国建筑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