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处置我省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引发的经济社会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情况(下称紧急情况),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本身主要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还会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
一、紧急情况级别的划分
紧急情况按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严重、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五个级别。
1、一般性事故紧急情况,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严重事故紧急情况,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3、重大事故紧急情况,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特大事故紧急情况,是指造成死亡10人-29人,或者受伤50人-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