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制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集团公司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应急工作原则
1.组织原则
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服从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也应接受地方政府的具体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
2.协调原则
应急工作既要与集团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工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减灾管理协调一致,又要在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既要在应急工作时全面调动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分级、分部门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3.重视次生灾害
由于石油石化行业的生产过程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地震的次生灾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