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