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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布时间:07-03-01 11:08:22阅读次数: 编辑: 牧云放月 来源:互联网搜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按约定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5人时,本合同终止,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
      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 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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