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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让人喜让人忧
发布时间:07-03-13 09:45:50阅读次数: 编辑: 牧云放月 来源:九益论坛

  更严重的是,在个别地方,由于一些安全监督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在代理保险业务,受利益的驱动,明知发生了事故,也“民不告官不究”。

  忧虑之二:执法者为何吹“黑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监管。保险公司为了竞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借大多数安全监督机构无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之机,将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代理,归属于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属下的单位或公司,让其出面办理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不需要出面,只要同安全监管机构达成按比例分成保险费的约定,即可稳获利润(一般比保监会规定比例高出三至四倍)。

  由于“裁判”与“球员”成了利益共同体,安全监管机构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日常的安全监管执法中,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比例与事故索赔中,或当保险公司与施工企业的利益发生矛盾,安全监督机构出面协调时,往往也会从监管机构自身利益考虑,偏重保险公司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忧虑之三:保险费收取到底有没有准?

  目前,各地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和标准各有不同,有的是以投保工程的建安工作量计算保险费,有的则是以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保险费;同一规模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在不同地区相差悬殊;不少地区将意外伤害保险索赔范围限定在死亡事故,未将施工易发的受伤事故纳入索赔范围;有的还实行了浮动费率,有的则未加条件限定。

  目前,全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及索赔标准缺乏统一的相对可参考的标准,保险及索赔地区差别很大。一些地区保险费交得多,索赔额和保险范围却小;有的地区虽然保险费交的少,出险后索赔额高,保险的范围大。据调查,以缴纳相同的保险费、死亡一人索赔额为例,高的地区12万元,低的6万元,甚至有低于5万元以下的;有的受伤事故索赔1万元,有的却只有5000元。约有60%的地区未将受伤事故纳入保险范围。缴纳相同的保险费,出现了差距悬殊的索赔额和保险范围,谁是受害者?谁是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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