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虑之四:“保险”为谁而保?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但在现实中,有的企业却错误的认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有55%以上的建筑企业认为,企业出钱为农民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就对出险索赔费有支配权。据调查,有82%以上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后,未主动向从业的农民工公开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和标准;有约86%的企业、项目部在事故善后处理时,未主动向受害的农民工家属告知抚恤费中包含有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费用。有的中、小城市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发生事故后,企业、项目部支付给受害农民工及家属的抚恤费甚至低于保险赔偿费。
忧虑之五:保险公司追求利益还是公平?
据调查,目前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是按保险费总额的45%~55%来计算经营风险及利润。为了最大限度化解经营风险,追求营利,对死亡事故的索赔额度自然是越低越好,对受伤索赔尽可能不提。如对受伤事故进行索赔,就设高免赔起点线,不比照工伤保险的残废等级。据了解,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率,几年来都低于总保费25%以下。此保险利润之高,风险之小,引来了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其策划的利益分成方案令安全监管机构难以抗拒。
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让阳光温暖需要它的人
当前,积极引导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向健康方向发展迫在眉睫。急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范投保索赔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应该做到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制定政策,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