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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07-03-09 11:24:33阅读次数: 编辑: 牧云放月 来源:

顺建发[2005 ] 18 号
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规,省建设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为保障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就顺德区内贯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期限、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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