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广州市番禺区安监站近日对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工作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包含有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内容,并有明确的实施保障措施。
据悉,自今年7月番禺区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在我区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番建发[2006]22号)以来,番禺区新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到了规范,但从近期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来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施工单位与个别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没有包含保险公司应提供的安全服务内容;二是个别施工单位一味追求低保险费率,致使保险公司应提供的安全服务无法得到贯彻落实。
番禺区安监站强调,将把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按照《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受理项目安全监督的前提条件之一,未按要求投保的工程项目,视为项目安全前提条件不合格,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中国建筑安全网)